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升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8日晚张某给张某甲打电话让张某甲驾驶三轮车到**河边帮忙偷沙,因张某甲有事没有偷成;2020年05月20日晚张某给张某甲打电话到到王村河边帮忙装沙,张某甲驾驶三轮赶到现场后,余某某驾驶铲车赶到现场,因余某某的铲车液压系统漏油不能正常工作,三人随都返回;2020年05月21日晚张某给张某甲、余某某联系后,在**河边余某某用铲车将张某甲驾驶的三轮车装满后,张某甲驾驶装满沙的三轮行驶到河堤上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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