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我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马坊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城村蓝莓基地内盗窃冬瓜、豆角、萝卜等蔬菜。2019年10月4日赔偿给徐某某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赔偿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