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9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投案自首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我院又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082****。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微信名:**)与被害人朱某某在玩网络游戏时认识,两人相互添加微信并成为异性朋友。1月8日,张某某要求借用朱某某的支付宝进行刷单,朱某某将支付宝验证码给张某某后,张某某见朱某某支付宝花呗里面有9000余元额度,在未经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从朱某某支付宝花呗套取现金9000元。朱某某见张某某将花呗套现取走,就让张某某归还。张某某称当晚归还,到晚上未归还并怕朱某某一直索要钱款,遂将朱某某的微信拉黑。当晚朱某某报案。
2020年2月29日,张某某从微信上面将9000元退还朱某某,朱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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