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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53********,汉族,高中,无业,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楼**号。2019年10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取保候审。

本案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博爱路山东大饼商铺门口,趁被害人包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瓶车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09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首并取得被害人包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盗窃的行为,金额20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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