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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镇**号楼**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以低价将青岛**奶牛厂一头频死奶牛倒卖给江某甲、江某乙,江某甲、江某乙伙同江某丙在即墨区**街道**村**号屠宰点将该奶牛屠宰,欲销售获利,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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