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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乙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卖农药两夫妇到其家门口卖农药后以180元价格购买一桶30斤无标签农药。2018年7、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将一桶无标签农药冲到自家的大棚地里种植甜瓜。2019年2月22日,经检测,张某乙的大棚地里含有违禁农药成分二溴氯丙烷。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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