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佳木斯市**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兼任佳木斯市**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镇**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末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生产加工水稻种子,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审定,自制包装并自取名称为“粘8、粘017、条1、条2、水稻1、水稻58”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 191,590元。经鉴定:上述种子属假种子。案发后,张某某返还了全部种子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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