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9月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27日再次移送起诉。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桥背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货车司机,2020年4月下旬某天,其通过“**”平台接到运输订单“一车快递,福建漳州到广东广州黄埔”,张某某经平台联系对方后得知运输的是走私货物,对方称不能拼单、不需要上货、卸货,运输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询问张某某是否敢接单。几天后,对方“音乐”(姓名不详,未到案,电话132*******)联系张某某,双方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张某某明知运输该货物行违法行为,为谋取不法利益,仍与对方“音乐”确定于2020年4月26日晚22时30分,按照“音乐”提供的上货地点进行装货,随后将货物运输送达“音乐”指定目的地,并收取人民币3500元运输费。
2020年5月1日,对方“音乐”又主动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帮助从福建漳州到广东广州黄埔运输货物,并明确告知张某某货物系走私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贪财,明知系运输假烟仍铤而走险帮助运输,并获得运输费用人民币3800元。
2020年5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再次帮助“音乐”从福建漳州市运输香烟到广州,途经惠阳区沈海高速沙田服务区路段被抓获。现场查获香烟一批,共计83个品种,148.94万支(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经鉴定:查获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976136.9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行为而为他人提供运输便利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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