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住龙港区**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龙港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在早市加工销售油条,供人食用,在加工油条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技术中心检测,其加工完成用于销售的油条铝含量为796mg/kg,超出国家标准100mg/kg。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损害评估,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生产加工的油条属于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张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专家意见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立军,男性,1977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7702157237,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住龙港区曹屯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龙港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立军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立军在早市加工销售油条,供人食用,在加工油条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技术中心检测,其加工完成用于销售的油条铝含量为796mg/kg,超出国家标准100mg/kg。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损害评估,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生产加工的油条属于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张立军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不起诉人张立军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专家意见等。

本院认为,张立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张立军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