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510(2020年9月7日已经死亡),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使用机动车辆将位于****乡****村****社前南北林带内刘某某所有的林木滥伐大约立木蓄积50立方米。其间,张某某将被滥伐的林木卖给被告人苏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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