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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510(2020年9月7日已经死亡),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农安县****************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使用机动车辆将位于************社前南北林带内刘某某所有的林木滥伐大约立木蓄积50立方米。其间,张某某将被滥伐的林木卖给被告人苏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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