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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69********,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瑞金市**乡**村烟技员,户籍所在地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瑞金市**镇**道。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江西**(瑞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金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瑞金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冬,钟某某(已判刑)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它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赖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乡**村***小组**坑、**坑**山场砍伐林木,钟某某、张某某把山场的林木砍完后,再将**坑、**坑**山场租赁给廖某某挖条带种植脐橙。赖某某在明知钟某某、张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工人,以220元/立方米的生产工资,在**坑、**坑**山场为他们砍伐林木,予以销售牟利。经聘请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钟某某雇请赖某某在**坑、**坑**山场砍伐的木材立木蓄积261.2475立方米,折原木材积169.8109立方米。钟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小组**坑、**坑**山场砍伐林木;赖某某在明知钟某某、张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工人,帮其砍伐林木,予以销售牟利。致使山场林木被毁坏,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8月30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请查清钟某某、钟某甲串供的事实;2、请查清钟某甲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该收购数额与砍伐数额形成证据链;3、赖某某交待他们砍伐下来的树木绝大部分被**一外号“鸡架子”的人拉去了,请查清运输环节形成证据链;4、**镇**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张某某、钟某某、钟某甲与赖某某的介绍人,踏看**山场和为砍伐工人租赁房屋,他是重要见证人,请查清相关事实;5、张某某妻子和父亲曾多次到现场查问砍伐和运输数量,请查清相关事实;6、请注意查实相关人员作伪证和串供等行为;7、请逐一找齐相关砍伐工人,核实砍伐数量,进行砍伐现场辨认,以印证滥伐总数,形成砍、运、销证据链,以确保诉讼。

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1、经讯问钟某某、赖某某及询问钟某甲、曾某某,供诉了2019年4月2日晚,钟某某与钟某甲到赖某某家里,告诉他森林公安局的人会来调查**砍伐林木的情况,不能按实际情况回答,只能承认砍伐了两车的木材,多承认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钟某某不予承认到赖某某家的事实。2、2016年,***车队后面(**场)的木材加工厂是钟某甲妻子经营的,在钟某某手中收购三农用车的杉木,收购滥伐林木的行为在2017年对其作出林业处罚。因钟某甲欠钟某某的钱,所以赖某某等工人的37000元砍伐工资是钟某甲帮钟某某垫付的。3、经查,2016年冬,钟某某是雇请刘某某(外号“鸡架子”)在**装运了三车木材,得运费1200元。另外,还有其他车辆装运了木材,因时间太久,现无法查清其他车辆运输木材的环节。4、钟某甲介绍胡某某到**的山场帮钟某某砍伐树木,胡某某踏看现场后,认为工价低,又是火烧迹地,没有去做,后来,钟某甲再介绍赖某某帮钟某某砍伐林木,胡某某以没有砍伐林木为由,拒绝接受我们的调查。5、张某某和张某甲不承认拿了检量码单的事实。6、对于相关人员作伪证和串供等行为,现无证据证实。7、经查,赖某某雇请了王某某、王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已故)、许某某某、赖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和炊事员赖某乙共12人,砍伐林木的总数量160余立方米,现已查实的林木数量为154立方米。因刘年发一直没找到人,砍伐的数量现无法查清。砍伐的林木大部分是刘某某的车装运到钟某某自己的加工厂了。

2019年10月30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关于赖某某供述和其他砍伐工人的证词,在**乡**村**小组**坑山场砍伐的树木合计154立方米,与钟某甲、钟某某结算工资单价220元/立方米,共计37000元,请进一步查清事实,并聘请第三方人员,对砍伐树木的数量折合立木蓄积进行鉴定的问题。2、请进一步查清钟某甲收购**坑山场砍伐的林木数量、品种、价格,以形成砍销证据链的问题。3、钟某某的妻子杨某、钟某甲的妻子梁某某是否参与收购木材及结算业务,请查清相关的情况问题。4、请进一步查清每个人在本起滥伐林木案中所起的作用,明确主次责任的问题。5、关于张某某反映他有提供涉黑涉恶的重大立功表现,请予以查清具体情况的问题。

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1、据赖某某供述和其他砍伐工人的证词,他们在**乡**村**小组**坑山场砍伐的树木数量合计154立方米。其中,松原木材积为75立方米,杉原木材积为79立方米。2019年11月20日,我局聘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赖某某等工人砍伐树木的数量折合立木蓄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赖某某等工人在该山场砍伐林木原木材积为154立方米,折算蓄积为228.2417立方米。其中,杉木原木材积79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112.8572立方米。松木原木材积为75立方米,折算林木蓄积115.3845立方米。2、经查,目前,无证据证明钟某甲收购滥伐林木的事实。3、经查,杨某、梁某某未参与收购木材及结算业务。4、经查,被砍伐的山城是钟某某、张某某共同所有,钟某某在经得张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某为砍伐工人租住住房,钟某某雇请赖某某,赖某某再组织王某某等工人砍伐。5、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来我局投案自首,没有材料证明是张某某规劝的,张某某本人也没有提供涉恶线索的重大立功表现相关材料。

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审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及自行调查,认为:

2009年年底,张某某和钟某某(已判刑)向**乡**村村民刘某某手中租赁**村**坑小组**坑、**坑**和**坑山场,面积共计1103.4亩,每亩租赁单价200元,钟某某和张某某各占50%的股份,每人出了110000元,一次性付清220000元给刘某某,租赁期限45年。钟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山场本想自己种植红心柚,后因资金不足而未予实施。

2016年6月,张某某经**一朋友介绍与**镇廖某某相识,廖某某谈及有租赁山场种植脐橙的意向,于是张某某把廖某某介绍给自己的合伙人钟某某认识,并一起商谈将从刘某某手中所租赁来的山场全部租赁给廖某某搞脐橙果业开发。2016年7月19日,廖某某预付了山场租金十万元给钟某某、张某某。当日,钟某某、张某某向廖某某当面书写了收条一张,写明:“今收到**廖某某手交来租**乡**村**坑小组**坑山场种植果树预支金额壹拾万元整,此山场经双方初步协商预定钟某某、张某某愿意将此山场大约700至800亩山场租给廖某某经营,每亩租金玖佰叁拾元,待钟某某、张某某把此山有用的林木砍伐后,再签订正式协议,并缴清所欠款项,如此山场存在纠纷由钟某某、张某某负责。此款共计壹拾万元,其中张某某手伍万元正,钟某某伍万正”。租赁预付金收到后的十余天,钟某某同张某某一起到山场上踏看林木资源状况,看到山场上的林木都是火烧后的残次林,林木资源很少,钟某某考虑到自己有个木材加工厂,于是向张某某提出现在砍伐工人工资很高,山上的资源又很少,砍伐树木没有什么效益,赚不到什么钱,张某某听后明白他的意思,当即答复钟某某说:你要这些树,你就自己去砍,《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得你自己去办,我不参与。钟某某当时表态若有盈利会给张某某一点酒钱,砍树的事他自己会去办证和雇请工人,二人谈妥后,钟某某委托张某某在其当地帮助租到砍伐工人的住房来。此后,钟某某又委托其**岗**场木材加工厂的租赁人钟某甲帮助其寻找砍伐工人。2016年9月份,钟某甲在***乡**圩找到了其远房亲戚赖某某(已判刑),问其是否愿意帮人去采伐山场,赖某某答应愿意承担砍伐树木的事并提出要踏看山场。于是钟某甲带着赖某某到瑞金城里与钟某某见面,钟某某遂带领赖某某到**乡**村**坑****坑山场踏看林木资源状况,在现场,钟某某与赖某某谈妥砍伐工资以单价220元/立方米与他结算,因钟某甲此前要欠钟某某的钱,钟某某告诉赖某某砍伐工资他已委托钟某甲帮其垫付,砍伐树木一切事宜由赖某某负责,采伐工人也由赖某某负责组织叫集。赖某某接到采伐任务后,一边寻找采伐工人,一边询问钟某某是否办理到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钟某某告知赖某某他找了**林业工作站的人申办,但工作站的人讲当年的采伐指标用完了,暂时办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钟某某告诉赖某某可以边砍伐他边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6年11月份,赖某某前后陆陆续续召集了王某某、王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甲、许某某某、赖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等十余名采伐工人到**乡**村**坑****坑山场砍树,因雨季的影响,赖某某等工人在山场上砍伐树木一个余月才结束,砍伐林木原木材积154m³,折算立木蓄积228.247m³,所砍树木大部分运到**岗**场木材加工厂,赖某某从钟某甲手结清砍伐工资共计37000余元,其中赖某某从220元/立方米单价款中抽取了10元/立方米作为他本人为工人办理伙食的管理费用,剩余款项全部与砍伐工人结清,经查张某某相关银行账号流水,没有发现其与钟某某有交易记录,至案发止,张某某没有收到过钟某某承诺的任何好处,张某某除帮助钟某某租到砍伐工人住房外,目前未发现其有伙同钟某某或单独滥伐山场林木的行为。

2020年5月5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781刑初39号)对钟某某、赖某某的涉嫌滥伐林木罪判决如下:1、撤销瑞金市人民法院(2017)赣078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森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中“缓刑三年”部分;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森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前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2、被告人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且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第六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_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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