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6日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由沛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购买多名村民种植的杨树并采伐,随后出售牟利。其中在江苏省沛县魏庙镇苏北堤河梅庄段西岸采伐杨树122棵,在沛县魏庙镇房村内小河南侧采伐杨树18棵。经沛县林业局测量鉴定,122棵杨树属省级公益林,18棵杨树属重点商品林,立木蓄积共计20.8388立方米,所涉林业用地均纳入沛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