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5月8日,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9日上午,被害人段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大平掌村矿山四选厂原矿堆场指挥倒矿。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经安排,擅自驾驶装载机进入原矿堆场违规作业,段某某在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也没有向装载机驾驶员张某某发出停车让行的情况下,进入到装载机作业危险范围内,张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导致装载机右后轮将段某某撞倒并将其碾压致死。
经思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思茅区人民政府认定:山水铜业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装载机驾驶员张某某违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死者段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山水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存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潘兆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事故发生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9年5月8日,张某某到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害人家属已得到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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