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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顺,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片420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19年1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19年1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揭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顺于2009年至2011年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的方式收受其弟媳吴某某音(另案处理)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投注单,每期投注外围码的投注金额是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并将收受吴某某音的外围码的投注单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转投给张某丙生,张某丙生按外围码投注单的输赢总额百分之四的水钱退给张某甲顺,张某甲顺还给吴某某音百分之二的水钱,自已赚百分之二的水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顺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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