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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赌博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罗某丙(已判决)在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镇满高村家中,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先后召集发展罗某某(已判决)、杨某甲(已判决)、田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杨某乙(已判决)等人共同参与购买“地下六合彩”,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罗某丙、杨某乙等人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的情况下,通过张某甲(已判决)向罗某丙等人提供人民币49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

2019年11月6日,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3日,张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退交至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退还给张某某。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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