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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乡**饭店,因涉嫌盗窃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侯庙镇**村,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使用狗药将王某某家中1条家犬药死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

2.2019年5月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后方乡**村,使用狗药在街里药死1条狗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

3.2019年5月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后方乡**村,翻墙进入夏某某家中,使用狗药将夏某某家中1条家犬药死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

4.2019年5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后方乡***村,翻墙进入辛某某家中,使用狗药将辛某某家中2条家犬药死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

5.2019年5月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侯庙镇**村,在杨庆收饭店门口狗笼内,将杨某某喂养的2条家犬药死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

6.2019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夜间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侯庙镇**村,翻墙进入兰某某家中,使用狗药将兰某某家中1条家犬药死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

7.2019年6月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侯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台前县孙口镇***村,在村室广场处,使用狗药将艾某某3条家犬药死后,将狗盗走,后卖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前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与他人具有实施盗窃的通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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