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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从安化县梅城镇梁乙村往该镇晨光路方向行驶,至梁乙村村级公路路段,被执勤的民警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随即在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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