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临潼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钊。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41分左右,张某某驾驶陕A****Q小轿车沿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园门口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后被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至高陵区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1341X号鉴定,其血醇浓度为97.60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