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5********,汉族,高中文化,建设**环城支行员工,家住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浔阳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7日将该案移交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37分许,为进入停车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赣******号牌北京现代小轿车沿九江市濂溪区宏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大五金城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精含量为118.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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