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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现住安泽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20分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灰色五菱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洞城内飞虹中大街夜市口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毒字【2019】413号检验报告认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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