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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伪证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址,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23时许,王某某在青县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因购房合同更名问题与李某甲等人发生争执,李某乙伙同他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案发后李某乙、李某甲指使林某某、徐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在逃)、毕某某、张某某到清州镇派出所作虚假证言,企图掩盖李某乙殴打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但是其主管犯罪故意恶性较小,同时未造成严重后果,本人能过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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