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大学本科,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53国道从余干县出发前往南昌市区,行驶至三里派出所附近时,其车头右前部碰撞行人杨某某,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进某某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杨某某家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现场向进某某公安局民警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