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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00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巷**号,案发前居住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获得赣西人防疏散基地项目,与秦某某、黄某某等人串恶意串通,最终获得了该项目,其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后,审查查明:

根据防控规划,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启动赣西人防疏散基地项目,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地址位于温汤镇温潭路西侧路段。2018年5月,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江西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信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委托招商协议书,委托精信公司负责赣西人防疏散基地项目的招商采购工作。随后,精信公司公开发布该项目的采购公告。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秦某某、黄某某(未归案)三人系朋友,其中秦某某系**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秦某某在知晓赣西人防疏散基地项目后,与宜春市人防办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联系沟通,并实地查看了该项目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等情况后,表达了想承接该项目的意向。但是根据规定,该项目需要公开采购。

为了获得该项目,秦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黄某某进行串通。之后他们分别找了符合资质的抚州市中海建设有限公司、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各支付2000元作为费用挂靠该三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磋商,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抚州中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参与磋商,黄某某作为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参与磋商,胡某某作为江西卓成奇实业有限公司和昌建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的委托人参与磋商。以上公司参与磋商所需要的保证金各20万元、挂靠费各2000元等费用均由秦某某支付,所需要的设计方案、承诺书等材料由黄某某等人统一制作。2018年5月3日第一次评审时,除以上公司外,还有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了材料,但因有二家公司提交的资料不全失去磋商响应资格,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之后,精信公司重新发布择优比选招商公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秦某某、黄某某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分别挂靠抚州市中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澄湖戴斯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南联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恶意串通。根据择优比选项目的综合评分方法,为了让联合体在磋商中胜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秦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时让联合体的工程质量承诺达到《江西省优良工程奖》,并提供了技术实施方案。

2018年5月15日,该项目第二次评审。除上述三家公司外,还有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了磋商响应文件,但是因其准备资料不全失去资格,参与磋商响应的公司均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秦某某、黄某某挂靠的三家公司。最后,江西澄湖戴斯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南联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以4100万元胜出,获得该项目。2018年12月10日,依据上述结果,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江西澄湖戴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南联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本院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恶意串通,最终获得赣西人防疏散基地项目的事实清楚,在该过程中恶意串通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恶意串通的作案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罪的表现形式仍然存有一定的争议,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袁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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