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8月14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窜至丽江市古城区**路**号**广场**楼的维品鲜生超市内,刻意购买了食品包装上有QS标识的野生小山蒜19罐、包装上有诱导消费者广告的花茶35罐、食品包装上有QS标识的洱海之源御食大米5袋、过期的凯芮奶油芝士1块、养乐多乳酸菌饮料1板,共计消费1447.6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林某某在付款并拿到购物小票后,以购买到问题商品为由,向维品鲜生超市店长王某某索要赔偿,并以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维品鲜生超市存在销售问题商品为由的情况为由,对王某某及超市员工进行威胁,后经双方“协商”,维品鲜生超市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被迫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赔付800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1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窜至丽江市古城区**道**号的丽客隆超市人民广场店内,刻意购买了食品包装上有QS标识的绿丫头果脯61袋、过期的润宁茶香土鸡蛋6盒、调味烤芝麻1袋、海天30克纯生烘烤紫菜1袋、娃哈哈苏打水1瓶、绿箭口香糖1盒,共计消费1536.2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付款并拿到购物小票后,林某某、张某某以购买到问题商品为由,向超市食品部经理和某某、防损部经理李某某索要赔偿15000元人民币,并以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丽客隆超市人民广场店存在出售问题商品的情况为由,对和某某、李某某及超市员工进行威胁,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被我局民警口头传唤至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敲诈勒索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人民币8000元发还丽江市维品鲜生超市。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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