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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镇**厂内(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1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甘垛派出所罚款伍佰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高邮市公安局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德满,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921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高邮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上半年,张某某在完成高邮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工程承包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邮市甘垛镇**苑的一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的时候,因扬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单核定的工程总价与张某某自己提出的总价相距甚远,在第二次江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核定之后,张某某向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金某甲多次发送威胁性短信并带人去金某甲家中恐吓勒索,扬言不按张某某自己提出的总价就杀死金某甲及家人,制作“炸药”炸死金某甲,严重威胁到金某甲及其家人人身安全,金某甲的老婆周某某迫于无奈找到吴某某、金某乙、李某某出面调解,吴某某提出补贴张某某27.5 万的方案,但金某甲未同意。后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开始找金某乙要钱,并多次发送威胁性短信并扬言不给钱就杀死金某乙,逼迫金某乙在2016年2月7日即农历大年三十晚上在李某某的窑厂向张某某支付10万元,但张某某嫌少不放过金某乙,后李某某和钱玉权在张某某扬言杀死金某乙的恐吓下,每人支付2.5 万元给张某某,共计15 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高邮市公安局的内存卡1张等物品由高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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