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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8********,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园**,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冶凤蕊,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疏通关系,于2010年收取了非法营运司机李某某价值1600元的礼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认定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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