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路**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其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在王忠昌(另案)的安排下用倪超林(另案)的房产抵押,以张某某妻子曾庆艳为借款人,并以其经营的阜南县卡帝琼斯服装店购买服装需要资金为由,向阜南县城郊农村商业银行(原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申请100万元贷款,循环使用期三年。贷款审批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王忠昌及程莉的安排下让曾庆艳伪造购货合同,从阜南县城郊农商行多次骗取贷款共计290万,后提供给王忠昌、程莉二人使用,目前该贷款已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贷款时提供了足额抵押,按时履行完毕贷款合同,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系民营经济经营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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