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阿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9日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符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等人事先商议后来到南宁市江南区**路**加油站对面烧烤摊,先后以威胁的方式向烧烤摊主罗某某收取保护费200元,向李某某收取保护费400元,向刘某某收取保护费5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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