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5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59********,汉族,住址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介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17日介休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夏,武某某因无经济来源,遂萌生到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村口新修的公路上拦车要钱,补贴家用的念头。从2018年夏天开始,武某某伙同本村、邻村的村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一行十五余人在介休市义安镇北堡村、义安镇中堡村国兴面粉厂北面附近,多次采取拦截过往外地牌照大车的方式多次向大车司机索要钱财,期间,所有参与者站在马路周围四周散开,等外地牌照的大车过来后,谁离的大车近,谁就先去截住该大车,然后武某某或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就过去收钱,武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根据参与拦车的人数,按照人头算,每人1元的额度向被截外地大车司机索要钱财。每人每天可以分到十几到二十元左右不等。从2018年夏天其拦车要钱至2019年12月11日,武某某共计拦车所得钱财2000余元,现均已全部挥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计拦车所得钱财800余元,现均已全部挥霍。武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对其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