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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党员,住河南省禹州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0日22时至6月11日13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孟某某以孟某某得性病需要治疗为由,在温岭市石塘镇盐南村康康大药房对面出租房内以殴打、辱骂、威胁等方式,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8万元,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共计转给张某某和孟某某人民币1.3万元。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孟某某对李某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个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被害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自身自由被剥夺,不符合证据的充分性,故认定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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