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盂县**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建钢,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8年8月28日,李某甲报案称,其于2015年4月的一天,赵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向付某某借款1万元,后赵某某到期未还,付某某等人便将李某甲带到狮垴山,对李某甲实施殴打,逼迫李某甲写下3万元的欠条,后迫使李某甲在新城大道桥下付给白某某3万元现金。
2、2018年10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2月,李某甲因向白某某等人开设的“**寄卖有限公司”贷款65万元,后无力偿还,在2017年3月的一天,白某某等人将李某甲母亲李某乙叫到“**寄卖有限公司”并逼迫李某乙写了100万的欠条。
3、2018年1月,周某某因欠张某某12万元高利贷,无继续还款能力,张某某便采取威胁、跟踪等方式强迫周某某将其位于**花园**组团**处房产卖给付某某,所得钱款部分用于偿还高利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敲诈勒索案中,其主观目的是否为索取债务,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无法确定。张某某强迫交易案中,无确凿证据可以证实周晓文系在张某某强迫之下出售房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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