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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0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农安县哈拉海镇,现住农安县哈拉海镇金******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祖某某在农安县哈拉海镇****子村****屯刘某某租赁土地内,用四轮车将刘某某种植的高粱毁掉后重新种植葵花。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高粱种子、化肥等共计人民币12,344.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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