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学校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南门停车场内因停车问题与孙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车驾驶车牌号码为鲁******的本田*****汽车将站在车前用手机拍照的孙某某撞倒,并将李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车牌号码为鲁******的奔驰轿车撞毁,损失价值48958元;孙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