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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职工,山东省兰陵县人,户籍地兰陵县****村,现住兰陵县城**居委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5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 615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时任**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2016年度负责在兰陵县开发区金岭派出所南承建某食品公司项目,在征地补偿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24日凌晨雇佣铲车将贾庄村村民苗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桃树、杨树砍伐。公安机关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依据的是兰陵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5月6日出具的关于兰陵县经济开发区东楼村、贾庄村地上附着物的价值2936564元。经审查,案发时的损坏现场没有勘查笔录、也未出具物品损失鉴定报告。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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