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8********,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铺村某某社*号,现住址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某某家园*区*号楼某单元***室,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给朋友裴某打电话,联系不上后便驾车来到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号小区停车场找裴某。张某某下车后在二号小区院内找裴某无果,便取出放在后备箱的洋镐把,找到裴某驾驶的甘J*****号黑点广汽传祺GS8越野车先后两次用洋镐把打砸该车,致使该车多处受损。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200元。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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