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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2011年10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6日晚上23时许,在滨海新区中塘镇中花园南里小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上车驾驶汽车对着徐某某猛加油门撞过去,徐某某躲开,张某某的汽车将一棵小树撞倒,张某某开车向后倒了几米又加油门,车冲到了便道,徐某某又躲避开。张某某又将汽车向后倒了一段距离猛加油门将徐某某撞倒后驾驶汽车逃跑。2019年4月26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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