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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4********,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搬柴回家途经被害人刘某某家路边的时,将刘某某放在路上的三轮车棚架刮擦到。为此事,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其母亲罗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相互扭打过程中,刘某某头部被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50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16日,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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