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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4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乡**村委会**组。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路46号路口,因被害人赵某某不安全驾驶电动车,与赵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张某某下车与赵某某徒手互殴,互致损伤。赵某某随后报警,张某某则将车停放到附近工业区后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赵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张某某为轻微伤。另查明,张某某现已对赵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0元,赵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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