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 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几名同事到三亚市吉阳区**村**大楼向三亚市**潜水培训中心索要工钱。在索要工钱的过程中,王某某与同事拉起横幅堵在**大楼的门口,影响了大楼的正常秩序。正在一楼办公的海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林某某、张某某等人上前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林某某、张某某动手殴打了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右侧眉毛处破裂、右侧颧骨骨折。2019年1月14日,经三亚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2019年1月15日,林某某、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谅解并签订赔偿协议:林某某、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一万元整。案件发生后,林某某、张某某积极承认错误并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等费用,且王某某也意识到自己也存在过错,王某某书写《谅解书》,表示对林某某、张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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