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住**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安平县南王庄镇安客来购物中心因李某某推玻璃门时碰了张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打了张某某一巴掌,张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等。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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