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轶明,苏州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的前妻。2020年5月12日23时许,张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花园**幢**室楼下,与王某某因家庭婚恋纠纷发生争吵,张某某使用拳打、脚踢、扔鞋等方式追打王某某,后被王某某按倒在地控制时,张某某使用手中高跟鞋砸中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后被处警人员查获。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王某某要求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撤诉申请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