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Z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83********,汉族,初中文化,锦城南府猫先生销售中心物业保安,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8时40分许,在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猫先生售楼部门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双方发生互殴并倒地,造成崔某某右手受伤,随后张某某报警。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崔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日,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来所接受调查,张某某自行到所投案。
2020年10月29日,张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70000元,崔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系自首,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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