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南郊区,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村**桥**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村**号楼**单元**层。2020年11 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路交叉口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用拳头击打周某某面部、头部,造成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120000元整 ,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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