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户,现在青岛**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崔某某从青岛市黄岛区***路**茶室离开时,在该茶室门口位置,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崔某某先动手殴打张某某头部一拳,张某某遂即还手,双方互相殴打对方,过程中张某某将崔某某推顶到一扇固定的铁栅栏门上,崔某某感到后背疼痛。经法医鉴定,崔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