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公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住**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5时许,在诸城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三楼办公室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代表诸城市舜王街道南解留村,与被害人王某某就塘坝承包纠纷在接受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过程中,发生语言争执,继而厮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面部,致其右颞部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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