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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胶州市杭州路**院内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持刀将杨某某捅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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