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1197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医生,住临沂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日19时许,宿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小区2B号楼1单元楼道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宿某某拽下楼梯,拉扯过程中导致宿某某倒地,致使宿某某右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宿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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