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2000********,*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路**花园。2023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23日2时许,王某某和骆某某在临渭区**广场**酒吧喝酒时,王某某在酒吧门口因琐事与张某某、徐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张某某、徐某某追至酒吧内殴打,骆某某见状上前劝架并与张某某、徐某某发生打架,后骆某某被张某某、徐某某用啤酒瓶等将头部、面部打伤。经鉴定,骆某某损失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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