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师大校区门口天桥上因琐事与魏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魏某某实施殴打,致魏某某头面部、肋骨受伤。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右侧第4、5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头、面部皮肤挫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魏某某损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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