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9********,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蓬莱市**街**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陈某某、历某某、丛某某(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于2017年12月1日23时许,在蓬莱市**道东门口处酒后滋事,四人对在**门口的张某某、宋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被殴打后,到**门卫室内拿一木棍准备防身。陈某某等四人欲离开时,将宋某某掉在地上的手机捡走,张某某的女朋友王某乙向四人索要宋某某的手机时,陈某某又用拳头打王某乙的肩部,张某某见状后持木棍打陈某某头部一棍,后陈某某倒地。丛某某、王某甲、历某某三人继续追赶张某某,在**小区门口处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并将其手中的木棍夺下,王某甲拿起木棍朝张某某身上击打数次,丛某某、历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张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陈某某之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蓬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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